6月2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公示,这意味着广东酝酿多年的生态环境教育立法进入实质阶段。《条例》将生态环境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生态环境素质、促进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明确国家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都应该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其中,国家机关应将生态环境教育列为公务员录用、任职、培训、考核、晋升必要条件;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公共基础课程。
生态环境教育从小做起是关键,《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制定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对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开展的生态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学校生态环境教育教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学校生态环境教育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校生态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结合教学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培养幼儿生态环境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公共基础课程,每学年学时数不少于8学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和中等技术院校应当通过开设生态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质和保护生态环境能力。
转自环保网